(2017)皖1125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魏圣梅与闫新喜、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圣梅,闫新喜,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樊金梅,王红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589号原告:魏圣梅,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闫新喜,男,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214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被告:樊金梅,女,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王红军,男,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圣梅与被告闫新喜、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樊金梅、王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圣梅��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圣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圣梅撤回对被告闫新喜、长丰县长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樊金梅、王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圣梅负担。审判员 缪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