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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9号罪犯罗阳,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侗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阳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以罪犯罗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阳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1个。本院认为,罪犯罗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