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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彦辉与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彦辉,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379号原告:黄彦辉,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法定代表人:王洪恩,经理。原告黄彦辉与被告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安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