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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李存德、郭建强、张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李存德,郭建强,张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04975375X(1-1),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姚群,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跃进,该行法律事务人员。被执行人李存德,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范集乡阎庙行政村刘庄96号被执行人郭建强,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范集乡牛刘行政村潘庄***号,被执行人张加新,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范集乡洼子庄行政村洼子庄**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与李存德、郭建强、张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确认李存德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借款本金48700元,利息6811元,合计55511元(从2016年6月6日起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76%计算);郭建强、张加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4元由李存德、郭建强、张加新负担。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存德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涛承办人:李东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报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被执行人李存德、郭建强、张加新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存德、郭建强、张加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审查立案,于2017年6月日将(2016)皖1221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应予结案。执行人:李东方二0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李晓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