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岛区某某某通讯店与济南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岛区某某某通讯店,济南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269号原告:黄岛区某某某通讯店,住所地:黄岛区。经营者:李某。被告:济南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原告黄岛区某某某通讯店与被告济南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岛区某某某通讯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岛区某某某通讯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黄岛区某某某通讯店负担。审 判 长 栾 冲审 判 员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薛成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