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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海海之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庞富贵、桑杰本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海之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庞富贵,桑杰本,青海梵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庞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青海海之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40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民和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明。被执行人庞富贵,男,藏族,1967年7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同仁县。被执行人桑杰本,男,藏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同仁县。被执行人青海梵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03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开发区民和路33号。法定代表人:厐福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庞志强,男,藏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申请人青海海之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梵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庞富贵、桑杰本、庞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庞富贵、桑杰本、庞志强、青海梵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青海海之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及利息2150000元,自2015年9月11日开始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9元。因被执行人青海梵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庞富贵、桑杰本、庞志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海之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青海梵轮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庞富贵、桑杰本、庞志强承担执行费240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000000元之后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青海海之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63049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