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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振远、吴振荣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远,吴振荣,李春生,李蕊,吴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262号申请执行人:吴振远,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吴振荣,女,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李春生,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李蕊,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吴振玲,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振远、吴振荣、李春生、李蕊与吴振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