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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19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宋瑞祥、宋希泰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95号之六移送单位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瑞祥,昔阳县人。关于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宋瑞祥罚金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现已执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瑞祥在中国工商银行昔阳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