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19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宋瑞祥、宋希泰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195号之六移送单位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瑞祥,昔阳县人。关于昔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宋瑞祥罚金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给付义务,该案现已执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瑞祥在中国工商银行昔阳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春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