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彭开华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彭开华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0刑初6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开华,单位地址龙里县巴江乡烂田湾村柏秧田,组织机构代码59415007-2。诉讼代表人冯芳荣,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系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被告人彭开华,男,1983年3月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住龙里县。系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单位行贿于2017年3月21日被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宗睿,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律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被告人彭开华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正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冯芳荣、被告人彭开华及其辩护人杨宗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经原龙里县扶贫开发局局长范玉旭(已判刑)的推荐和帮助,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以106万元中标龙里县扶贫开发局在龙里县湾滩河镇实施的竹鼠养殖项目。2014年12月,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彭开华为表示感谢,送给范玉旭人民币10万元。二、2015年8月,经范玉旭推荐和帮助,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以106万元中标龙里县扶贫开发局在龙里县龙山镇场坝村的竹鼠养殖项目。2016年1月,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彭开华为表示感谢,送给范玉旭人民币20万元。另查明,2016年6月17日龙里县人民检察院通知被告人彭开华到该院接受询问,彭开华如实供述其向范玉旭行贿30万元的事实。2017年3月21日龙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彭开华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刑事判决书、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文件、龙山镇场坝村、高沟村、湾滩河镇长萌村、上坝村的竹鼠养殖协议、龙里县湾寨乡竹鼠扶贫项目合同、财务凭证、龙里县水场乡竹鼠扶贫项目资料、龙里县龙山镇竹鼠扶贫项目资料、冠山街道办事处竹鼠项目资料、彭开华手机短信截屏、受贿人范玉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被告人彭开华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单位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彭开华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彭开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彭开华送给范玉旭的20万元,是范玉旭主动索要,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彭开华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经查,被告人彭开华系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送给范玉旭的20万元系范玉旭索要,其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龙里县远华竹馏养殖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彭开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王 鹏人民陪审员 冯明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