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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吴阳德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阳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247号罪犯吴阳德,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2009年9月25日因容留卖淫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5月21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284刑事裁定,对该犯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遵县法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2284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十一个月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刑期五年十一个月十九天,合并罚金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金西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2016年7月一次被核准获综合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阳德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至2017年7月12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源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峤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