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59号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8402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19日给付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43093元,余款5309元,申请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5126元,减免。该案执行完毕。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