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俊锋与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俊锋,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782号原告:焦俊锋,男,198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勇,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焦俊锋与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焦俊锋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俊锋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俊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焦俊锋负担。审判员 李宽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培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