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子学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江星路店、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学,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江星路店,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754号原告:王子学,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江星路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城北东路1188号。主要负责人:赵大明,总经理。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律(代理上述二被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炬(代理上述二被告),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子学诉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江星路店、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子学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子学负担。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