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承合与被执行人刘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合,刘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29号申请执行人刘承合,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石岩镇被执行人刘加生,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石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承合与被执行人刘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承合以被执行人刘加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虹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