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符春祥与宁德市福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春祥,宁德市福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620号原告:符春祥,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生,寿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德市福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万安东路2号金港名都B区14幢5层。法定代表人:陈合招,职务董事长。原告符春祥诉被告宁德市福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符春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春祥以本案纠纷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符春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符春祥负担。审判员 沈维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雪黎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