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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武、彭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武,彭翠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武,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李武之父),住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翠英,女,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银祥,潜江市泽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武因与被上诉人彭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丁 盼审判员 赵湘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