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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与金宝库 龙艳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金宝库,男,1960年7月6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龙艳芬,女,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金珠村民委员会与金宝库龙艳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民终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