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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荆耀康与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耀康,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李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荆耀康,男,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荆喜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莲,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村民。本院在执行荆耀康与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李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1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荆耀康。另查,被执行人西安永强锻造有限公司、李玉莲在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有拆迁安置补偿款,本院已向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拆迁安置补偿款。现因本案执行期限届满,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荆耀康的同意,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