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万盼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77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盼,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现居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琼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万盼饮酒后驾驶陕A×××××号绿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长安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三环十字处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万盼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16.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及抽血照片;证人艾某的证言;被告人万盼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盼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审理中,被告人万盼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意见表示同意。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盼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盼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结合被告人万盼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万盼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民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睿打印:相丽华校对:韩睿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