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桃娣、贾六青与港闸区江南厨房餐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桃娣,贾六青,港闸区江南厨房餐厅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926号原告:张桃娣,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贾六青,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恺,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璐,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港闸区江南厨房餐厅,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北路99号江海风情街103室、116室、116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11600221122。经营者:董学智,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兵,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桃娣、贾六青与被告港闸区江南厨房餐厅(以下简称“江南厨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桃娣、贾六青的���托诉讼代理人王恺、孙璐,被告江南厨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桃娣、贾六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5548.62元,其他损失的50%(住宿费450元、伙食费180元、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1360元、120急救费160元、死亡赔偿金8030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8660元、丧葬费33600元),合计730773.62元。事实和理由:死者张国庆系广东星美装饰公司句容分公司项目监理,原告系张国庆的父母。2017年2月12日,因张国庆的堂妹结婚定于在被告处宴请亲属,张国庆前往被告处参加婚宴。当日中午11时40分左右,张国庆出包间上厕所时,因地面光滑摔倒,导致头部外伤,神志不清。之后张国庆被送往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50分死亡。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理应保障地面安全��防滑防摔,因此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被告进行赔偿。被告江南厨房辩称,对死者张国庆于2017年2月12日在被告处参加婚宴后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死者的死亡原因并不是原告所称的因包间外地面光滑摔倒导致外伤,而是张国庆自身特异性的体质所致的突然发病。原告所要求的损失计算标准明显偏高,两原告及死者均为农民,死者生前也并没有工作。综上,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贾六青、张桃娣系死者张国庆的父母。2017年2月12日中午,张国庆与家人一起在江南厨房参加其堂妹的婚宴,11点半左右,张国庆在江南厨房206室包厢外走廊上倒地。被告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向南通市急救中心报称有人中风,××人送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进一步治��。张国庆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骨骨折,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于18时50分死亡。当日张国庆的姐姐张巧云向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秦灶派出所报警,该所民警出警后依法调取现场监控,并询问相关在场人。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张国庆中午在江南厨房酒店二楼过道行走时,突然自身转了两圈后慢慢摔倒,经120送至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未果。”江南厨房服务员冯金凤的询问笔录中载明:“……看到一位客人靠在206包厢外门口的栏杆上,当时他在发出声音,声音很大,我以为他在和他的朋友开玩笑。当时他的身体姿态是斜靠在栏杆上的,我以为他是笑的前仰后合。我也没太在意,我就回头看了西边的包厢,等我再次回过头来的时候,他已经躺在栏杆边的地上了,跟前也没有人。这时候我才反���过来他不是和他的朋友开玩笑,我就愣了一下赶紧跑过去了,等我跑过去的时候,他的双手交叉,感觉非常僵硬,人在抽搐,嘴里没有任何声音了……当时地下有没有水?没有,是干的。地面是什么材质?是防滑的灰色的地砖。”张国庆的婶婶张金菊的询问笔录中载明:“……大约在11点50分左右,我们还没有吃午饭,我和我的老公贾六荣、姐姐张金芳还有我女儿张雯雯在过道里说话,张国庆突然在我身后边叫边转圈,之后倒在了地上,后脑着地的,手脚都在发抖,后来好多亲戚把张国庆扶起来坐在椅子上,张国庆的姐姐张巧云给他吃了一块糖,后来张国庆好像还没有缓过来,我们就有亲戚拨打了120,之后就去了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的……死者摔倒时为何会转圈,当时他有无被人撞到?没有人撞到,他是自己转圈的,我还以为他像小孩一样在玩。当时地上有无异物或者水迹?我没有发现。”为查明张国庆倒地的原因,公安人员建议对张国庆的尸体进行解剖,但原告未同意。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死者倒地是因自身身体所致还是因为被告处地面光滑所致。本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一为地面光滑,二为墙面没有采取适当的防护装置。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的主张不成立。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地面光滑致使张国庆摔倒。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是事故发生的第一手资料,最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实发生经过。根据当日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秦灶派出所对相关在场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及现场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张国庆系自己在走廊中正常行走时突然原地转圈后靠墙倒地,与地面光滑致人滑倒的情形明显不符。而且当日在该处行走的人员众多,如地面光滑对他人的行走也会产生影响,但公安人员对在场人的调查笔录中均无人提到地面光滑的情况。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国庆倒地的原因为地面光滑。其次,要求被告对墙面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被告的墙面没有包装柔软材料或者其他防护装置也是导致张国庆脑颅受伤的原因。但从录像资料看,张国庆在倒地前头颅并没有与墙面发生有力的撞击,只是身体斜靠墙面,墙面造成脑颅受伤的可能性不大。而且用柔软材料包装墙面属于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有针对特殊人群的特殊场合才会要求经营者尽到如此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被告是针对普通人群开放的酒店,无论是根据交易习惯还是法律法规,被告只要尽到一般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而无义务用柔软材料装饰墙面或在墙面上安装其他防护装置。因此,即便张国庆头部撞击了墙面,因被告不具有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形,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性,但原告拒绝尸检导致无法查明张国庆突然倒地的原因。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桃娣、贾六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4元,减半收取计2027元,由原告张桃娣、贾六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5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顾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