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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6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欣与被告李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李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169号原告:李欣,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振,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超,男。本院受理原告李欣与被告李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欣撤回起诉。诉讼费1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欣负担76.5元。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