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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字第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燕与被执行人秦如春、谢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燕,秦如春,谢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字第601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谢燕。被执行人秦如春。被执行人谢恺。申请执行人谢燕申请执行秦如春、谢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成华民初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谢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119号1栋2单元10层1号(权0982576)的房屋一套、秦如春名下有川AV2550、川A402VF车辆两辆,在诉讼中,本院已将上述房屋及车辆保全查封,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 宏 山审判员 薛 跃 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松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