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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王英梅原审被告冯玉旦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英,王英梅,冯玉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英,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英梅,女,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保兰(王英梅丈夫),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培孝,男,汉族,退休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审被告:冯玉旦,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张桂英因与被上诉人王英梅,原审被告冯玉旦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6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桂英,被上诉人王英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保兰、贾培孝,原审被告冯玉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桂英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桂英负担25元,退还上诉人张桂英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爱萍审判员  王瑞玲审判员  罗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力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