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商纪明与赵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纪明,赵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268号原告:商纪明,女,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告:赵鹏,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住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纪明与被告赵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商纪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纪明承担。审判员 周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燕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