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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大旺置业有限公司、泌阳县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大旺置业有限公司,泌阳县建筑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子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业津、师登科,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天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国、XX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大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泌阳县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大旺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崔 峨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