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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泽山与陈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泽山,陈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201号原告:谢泽山,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稳,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谢泽山与被告陈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谢泽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泽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谢泽山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