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泽山与陈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泽山,陈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2201号原告:谢泽山,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陈稳,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谢泽山与被告陈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谢泽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泽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谢泽山负担。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