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405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郭焕芳、欧海枝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焕芳,欧海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郭焕芳,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欧海枝,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郭焕芳与欧海枝共有纠纷一案,本院、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1081号、(2017)桂04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桂0405民初1081号、(2017)桂04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桂0405民初1081号、(2017)桂04民终18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发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