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殿新与被告李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殿新,李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548号申请人:韩殿新,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被申请人:李铁华,男,年龄不详,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殿新诉被告李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殿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登记在李铁华名下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某某小区X号楼X号门市,面积为100.4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登记在韩殿新名下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某某村X组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为82.22平方米房屋、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为82.22平方米房屋,登记在李东阳名下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为55.44平方米房屋、X室,建筑面积为70.34平方米房屋及X号车库,建筑面积为18.14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殿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李铁华名下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某某小区X号楼X号门市,面积为100.4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将登记在申请人韩殿新名下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某某村X组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为82.22平方米房屋、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为82.22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三、将登记在李东阳名下的,位于密山市密山镇某某村X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为55.44平方米房屋、X室,建筑面积为70.34平方米房屋以及建筑面积为18.14平方米的X号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准转让、设定抵押等担保性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长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