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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振国与王伟、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振国,王伟,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128号原告:苏振国,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伟,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强,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振国诉被告王伟、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振国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按100元收取,由原告苏振国负担。审判员  相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