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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9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左昌美、蓝旭升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昌美,蓝旭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69号申请执行人:左昌美,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蓝旭升,男,1978年8月3日出生,瑶族,教师,住大化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昌美与被执行人蓝旭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左昌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桂1229民初52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蓝旭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蓝旭升向申请执行人左昌美返还订金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2.5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蓝旭升系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三中学教师,有工资及绩效奖收入。在执行过程中,由本院逐月划拨被执行人蓝旭升在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统发的全额工资及绩效奖来兑现本案,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9执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 敏审判员 何丹彤审判员 唐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培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