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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紫昕、王紫怡、黄明诗、李光荟与XX军婚姻家庭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紫昕,王紫怡,黄明诗,李光荟,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105号申请人王紫昕,申请人王紫怡,申请人黄明诗,申请人李光荟,委托代理人黄兰芳,被执行人XX军,关于申请人王紫昕、王紫怡、黄明诗、李光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刘 拥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