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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476王一新与赵国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新,赵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王一新,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赵国松,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王一新与被执行人赵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门开民初字第0111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4万元,案件受理费575元,申请执行费509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国松名下无银行存款及不动产、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赵国松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6月22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国松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旭东审判员  董景松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