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杭长桥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樊增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头塘镇百色新山铝业示范园区西侧。法定代表人孙文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2760元及利息。(2)向湖州核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2996元,申请执行费4636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等财产均已查封,等待处置,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琛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