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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高遵宝与刘传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遵宝,刘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902号申请执行人:高遵宝,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执行人:刘传辉,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226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传辉在银行的存款770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