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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古书吉与兰芙蓉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书吉,兰芙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古书吉,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兰芙容,女,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兰芙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芙容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古书吉的损失费1327.4元,但被执行人兰芙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兰芙容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兰芙容在家务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6月1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兰芙容于2016年6月1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古书吉赔偿款500元,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827.04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兰芙容负担,所余赔偿款未到约定的履行期限,被执行人兰芙容尚欠申请执行人古书吉本金827.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5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