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建华与金吓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华,金吓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013号原告:许建华,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金吓炉,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许建华与被告金吓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华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许建华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