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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建华与金吓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华,金吓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013号原告:许建华,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金吓炉,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许建华与被告金吓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华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201元,由原告许建华负担。审判员  曹绪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