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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9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关德玺、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关德玺,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99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925252760R负责人:许国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德玺,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州。身份证号;622201196905084539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宏,该公司员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告关德玺、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秉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德玺经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全部贷款本息250889.56元,其中本金236092.29元、利息14797.27元,并利随本清;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若两被告不能立即还款,原告申请法院处治抵押物还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关德玺于2015年1月7日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在原告处办理了个人购房贷款240000元,期限为180个月,按月归还本金及利息。同时提供了张掖市滨河小镇三期12号楼2单元502室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在张掖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预告登记。保证人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2016年6月25日,该笔贷款已经连续违约15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逾期归还贷款。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公司为被告关德玺在原告处借款提供担保属实,但是现在抵押房屋健在,应首先拍卖抵押物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关德玺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7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告关德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关德玺在原告处借款240000元,用于购买坐落于滨河小镇12号2单元502室,建筑面积99.24平方米的房屋。借款期限15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该笔借款由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担保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还清之日。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原告提交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个人借款凭证一份、担保函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并经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与被告关德玺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关德玺提供借款后,被告关德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关德玺偿还借款本金236092.29元、承担利息14797.27元(利息清算至2016年6月25日)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关德玺在原告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故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关德玺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德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掖市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借款本金236092.29元、承担利息14797.27元(利息清算至2016年6月25日),并利随本清;二、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窗体顶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463元,由被告关德玺负担。被告甘肃智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