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与黄亮、杨园园、饶娟、于安农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黄亮,杨园园,饶娟,于安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4执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被执行人:黄亮,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杨园园,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饶娟,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执行人:于安农,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亮、杨园园、饶娟、于安农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亮、杨园园、饶娟、于安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黄亮、杨园园、饶娟、于安农按本院(2016)湘0724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亮、杨园园、饶娟、于安农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赵厚陆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