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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正平与江西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平,江西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397号原告:罗正平,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罗嗣英,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罗正平父亲,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城澄江大道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7460941621。法定代表人:肖立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云,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正平诉被告江西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正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江西富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邹艳辉审 判 员  胡 卿人民陪审员  杨学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