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6民初10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秦皇岛市银城印刷有限公司、王金来、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银城印刷有限公司,王金来,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01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恩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秦皇岛市银城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来,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申请人:王金来,男,1940年4月24日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申请人:王强,男,1970年11月15日生,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银城印刷有限公司、王金来、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鲁1426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王金来名下的银行存款27万元采取的保全措施。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金来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