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德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46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杰,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2015年9月11日因吸毒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同年9月21日被社区戒毒,同年11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枣林分局隔离戒毒,2016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内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送戒毒所强制戒毒,2017年4月24日经内乡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德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2017)豫132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李德杰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杰又以服从原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杰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德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其撤诉理由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杰撤回上诉。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松龄审判员 王飞舟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俊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