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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5936钱益与黄雪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益,黄雪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936号原告:钱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欢,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责人:马曾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茵,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俍,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益与被告黄雪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钱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益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钱益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