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胜利、东安县天成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东安县天成学校,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东安县天成学校,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简成君。被执行人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蔡锷南路48号天心华庭一号101号。法定代表人简成君。被执行人简成君,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邵东县。张胜利与东安县天成学校、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成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安县天成学校、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成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胜利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张胜利归还本金127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简成君、东安县天成学校、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土地、银行、车辆、证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东安县天成学校、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成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胜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东安县天成学校、湖南亚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成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胜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6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秦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邓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