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恒裕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海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恒裕酒业有限公司,马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恒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寨砭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刘正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海良,男,汉族,1960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园丁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6127321960********。延安市宝塔区恒裕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海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海良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恒裕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海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海良向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恒裕酒业有限公司腾空并交回位于宝塔区南寨砭农贸市场所租赁的房屋,并向申请人支付从2016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22日的房屋租赁费560元,并按每月600元支付申请人从2016年7月23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案件执行费500元。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马海良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恒裕酒业有限公司认领了被执行人马海良交回的腾空租赁房和房屋租赁费、案件受理费共计6560元(包括押金2000元),并向法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春 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