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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李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李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01号原告:董李纳,男,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清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郑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董李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董李纳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李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李纳负担。审判长  胡乔舟审判员  王治忠审判员  王洪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赛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