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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牛贝与魏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贝,魏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598号原告:牛贝,1988年4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中牟县,现住中牟县。被告:魏书霞,女,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现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贝与被告魏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牛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牛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绍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