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秋会、杨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吴军、张领英、张谢娜、孙衍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张领英,张谢娜,孙衍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47号申请执行王秋会,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杨莉,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军,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领英,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谢娜,女,汉族。被执行人孙衍田,男,汉族,学生。上述二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张领英,女,汉族,农民。系被执行人孙衍田、张谢娜之母。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虹,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赵志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责人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谢娜、孙衍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秋会,杨莉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担11003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01592.55元及利息,张谢娜、孙衍田承担17839.95元及案件受理费626.1元及利息、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63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张谢娜、孙衍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徐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执行回案款335726.15元;并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王秋会,杨莉,下余部分案款申请执行人王秋会,杨莉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