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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孟冬妹与蒋忠伟、殷丽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冬妹,蒋忠伟,殷丽勤,徐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9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冬妹,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忠伟,男,197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殷丽勤,女,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徐飚,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孟冬妹与被执行人蒋忠伟、殷丽勤、徐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张金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忠伟、殷丽勤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孟冬妹借款人民币173045.71元、利息4226.4元及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徐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蒋忠伟、殷丽勤负担案件受理费489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蒋忠伟、殷丽勤、徐飚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其有效执结的银行存款等信息;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查获被执行人蒋忠伟、殷丽勤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港湾5幢7#汽车库[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张房权证金字第××]及座落于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港湾10幢801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张房权证金字第××]的房产,查获被执行人徐飚名下所有的座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檀宫庄园48幢103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座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檀宫庄园B区地下汽车位085#汽车位[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及座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浜南村48幢305室、48幢Z23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张房权证杨字第××]的房产,上述房产均被法院多案查封,本案执行中依法于2017年3月23日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查获被执行人蒋忠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奥迪牌小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殷丽勤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马自达牌小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苏E×××××奥迪牌小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6月5日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另查获被执行人徐飚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众泰牌小汽车一辆,本案执行中于2017年6月5日依法查封了该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现被执行人蒋忠伟、殷丽勤、徐飚下落不明,且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未能有效执结。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蒋忠伟、殷丽勤、徐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本案尚未执行到182166.1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金民初字第00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钱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