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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祝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祝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某,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祝某某,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沈某某,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任某某与祝某某、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