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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丹丹、王运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丹丹,王运祥,高小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015号申请人杨丹丹,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吕海雷、姜会娟(实习),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王运祥,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高小记,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丹丹诉申请人王运祥、申请人高小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丹丹诉申请人王运祥、申请人高小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已经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运祥、申请人高小记偿还申请人杨丹丹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0000元,于2017年6月28日前偿还完毕。二、若申请人王运祥、申请人高小记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则剩余借款全部到期,申请人王运祥、申请人高小记则以剩余借款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申请人杨丹丹支付自逾期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期间的利息,且申请人杨丹丹有权就上述剩余借款和利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杨丹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镐朝丹 来自